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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发表日期:2013-07-24 08: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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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三院字[2008]49

 

关于印发《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病区:

《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OO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人事   岗位设置   实施方案   通知                         

抄报:市卫生局、市人事局                               

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办公室          OO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印发

 共印25

附件:

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医院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赣州市委办公厅、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赣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办字[2008]91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卫字[2008]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省行业指导意见,结合人事部门岗位设置有关要求及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医院正式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未经编制部门核编或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手续的各类人员,暂不列入本实施方案的管理范围。

二、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为依据,与我院办院目标相适应,充分调动各级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医院和谐、稳定,推动医疗、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岗位设置作为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契机,结合医院队伍结构现状、目标规划、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按照“科学设岗、合理配置、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动态调整、规范管理”的原则,完善岗位分类分级体系。

三、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市编办下达的编制人数191个。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1、本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根据岗位设置原则,经赣州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医院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为岗位总量的80%,岗位数为152个;管理岗位为岗位总量的7%,岗位数为13个;工勤技能岗位为岗位总量的14%,岗位数为26个。

(三)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职务的工作岗位。

医院管理岗位分为4个等级,总数13个,其中:六级岗位2个,七级岗位4个,八级岗位6个,九级岗位1个。

2、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是医院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经赣州市人事局审核批准,我院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具体设置如下:

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30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20%

正高岗位4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3%。其中:三级岗位1个,我院现为1个;四级岗位3个,我院现为1个。

副高岗位26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17%。其中:五级岗位5个,我院现为2个;六级岗位10个,我院现为4个;七级岗位11个,我院现为1个。

2)中级岗位68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45%。其中:八级岗位21个,我院现为29个;九级岗位26个,我院现为22个;十级岗位21个,我院现为14个。

3)初级岗位54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35%。其中:十一级岗位26个,我院现为33个;十二级岗位17个,我院现为9个;十三级岗位11个,我院现为17个。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医院设置二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总数26个,占单位岗位总量14%。其中:二级岗位1个,三级岗位5个,四级岗位10个,五级岗位10个,普通工岗位1个。

四、各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三类岗位通用的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基本身体条件。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此外,各管理岗位等级任职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任职按组织部门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聘用。

(二)专业技术岗位

1、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行名称。

2、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必须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专技岗位:享受国贴或省贴的正高专家;享受市贴专家且受聘正高职务2年;本科以上学历且受聘正高职务3年;大学普通班学历且受聘正高职务4年;业绩突出、贡献大、为本系统或本单位所公认的在聘正高职务人员;

2)四级专技岗位:具有正高任职资格且受聘;

3)五级专技岗位:本科以上学历且受聘副高职务4年;大学普通班学历且受聘副高职务6年;1970年底以前大专毕业且受聘副高职务8年;1984年底以前大专毕业且受聘副高职务10年;破学历晋升且受聘副高职务10年;

4)六级专技岗位:本科以上学历且受聘副高职务2年;大学普通班学历且受聘副高职务3年;1970年底以前大专毕业且受聘副高职务4年;1984年底以前大专毕业且受聘副高职务5年;破学历晋升且受聘副高职务5年;

5)七级专技岗位:具有副高任职资格且受聘;

6)八级专技岗位:本科以上学历且受聘中级职务4年;大学普通班学历且受聘中级职务4年;大专学历且受聘中级职务8年;中专学历且受聘中级职务10年;

7)九级专技岗位:本科以上学历且受聘中级职务2年;大学普通班学历且受聘中级职务2年;大专学历且受聘中级职务4年;中专学历且受聘中级职务5年;

8)十级专技岗位:具有中级任职资格且受聘;

9)十一级专技岗位:硕士学位且受聘师级职务1年;本科学历且受聘师级职务2年;大专学历且受聘师级职务3年;中专学历且受聘师级职务4年;

10)十二级专技岗位:具有师级任职资格且受聘;

11)十三级专技岗位:具有士级任职资格且受聘。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学历、聘任时间等的认定,按人事部门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受聘职务时间截止为20081130日。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考级考评;

2、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考级考评;

3、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术等级考级考核;

4、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应是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或者是具有职高(不含两年制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5、普通工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普通工岗位。

(四)岗位转换

因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转换聘用的需符合新聘岗位基本条件。

五、岗位聘用注意事项

在聘用过程中,根据聘用人员所具备的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由医院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岗位聘用名单。

六、实施步骤

本单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总体安排是:200810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200811月底前完成聘用工作,具体分以下四个步骤实施:

1、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广泛听取职工对实施方案的意见,并由医院党政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2200811月,制定岗位说明书,组织聘用工作,签订聘用合同。

3200811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并经市卫生局审核验收后,报市人事局备案确认。

4、经市人事局确认后,按照人员新聘岗位等级,按规定兑现相应岗位等级工资待遇。

 

 

 

00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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